日志 - 地方動態(tài)
一、本辦法適用海上競翔比賽訂定之。
二、海上競翔比賽,報鴿費每羽收新臺幣參佰元整。(該項費用包含海上、陸上運輸費、行政費等)。
三、海上競翔之比賽鴿報到,各單位應以核定公訓開始日期四星期前,檢具參加鴿號清冊壹份,向本會辦理比賽鴿報到,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在公訓或比賽期間,如發(fā)現(xiàn)某單位提報之報鴿數(shù)與實際參加鴿數(shù)不符者,自發(fā)現(xiàn)日起拒絕承戴該單位之比賽鴿,並視該單位自動放棄該季比賽論。
五、海上競翔之比賽最低有格分速,春季比賽以650公尺、夏季比賽以700公尺、秋季比賽以600公尺計算之。
六、海上競翔比賽集鴿前或鴿籠裝船前,中央氣象局發(fā)佈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地區(qū))時,即予停止比賽,是公訓關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七、發(fā)生第六條之情況時,如係在集鴿前得知該訊息,各單位仍須按該關預定之集鴿時間辦理集鴿手續(xù)。(各單位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八、任一關,交集鴿當日(週五)中午十二時前,未解除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即予停止該關比賽,是公訓關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九、各季比賽未見成績之頭一關,如因惡劣天候或其他不確定之因素,不能放鴿而原船 載回,該關賽程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十、凡經比賽且已見成績,第二關卻因颱風來襲或人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放鴿,則保留該關並順延之。
十一、每季任一關比賽,比賽鴿裝船出航後,遇人為不可抗力(包括運鴿船故障)或惡劣之氣候,致使放鴿船不能到達放鴿地,而半途折回時, 如是公訓關以跳關方式處理、比賽關則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十二、比賽期間,在運鴿船出航前夕(即星期六上午十一時前),得知中央氣象局發(fā)佈風力八至九級之惡劣天候,船公司基於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本協(xié)會亦應暫停該公訓關或比賽關之賽程,順延下周繼續(xù)辦理!救绨l(fā)生的風力是七至八級,則應出航繼續(xù)比賽】
十三、各季公訓關與第一關比賽以放鴿地是否下雨作為放鴿的依據(jù)【沒下雨就準時放鴿,下雨了就原船載回】 如停止放鴿原船載回,公訓關以跳關處理,比賽第一關則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十四、凡經比賽已有成績,第二關起出航後能順利到達放鴿地,不論任何原因均按時放鴿。
十五、海上競翔各季比賽關定為五關、公訓二次。放鴿時間:春季比賽為上午七時十分整。夏季比賽為上午六時三十分整。秋季比賽為上午七時十分整。
十六、每關比賽後經參加本季比賽單位彙報之有格鴿數(shù),朱達壹佰羽時,即予結束比賽。
十七、各季比賽自公訓起,歡迎各分會派員隨船觀察,有意參加者,應於報鴿時備妥國民身份證影印本及相片各壹份,以便申請登船手續(xù)。
十八、本協(xié)會比賽鴿車發(fā)生意外或因故致比賽鴿受損包括鴿籠裝船或運鴿船行駛中發(fā)生意外而經理事會所派之代表認定無法繼續(xù)比賽時,則該車內之比賽鴿不論比賽到何關均停止比賽,再以下列之規(guī) 定處理之。(1)如發(fā)生於第一關者,則該季比賽取消,獎品由該關報到經審有格鴿隻均分。(2)如發(fā)生在二、三、四、五關者,則依已見之分速取等位,結束該季之比賽。
十九、本辦法經本協(xié)會九十四年度第四屆第十次理監(jiān)事暨會長聯(lián)席會議修正通過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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