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2012年北海競翔聯(lián)合船隊各季比賽行程表:
三、南海賽鴿協(xié)會2012年春季海上競翔賽程表:
關別 集鴿日期 放鴿日期 放 鴿 地 點 距離高雄港 距離安平港
會訓一 1月25日 1月26日 東經119˚ 49’ 北緯22˚19’ 60km 81km
會訓二 1月28日 1月29日 東經 119˚44’ 北緯22˚16’ 70km 90km
會訓三 1月31日 2月1日 東經 119˚35’ 北緯 22˚10’ 90km 107km
會訓四 2月4日 2月5日 東經119˚30’ 北緯22˚06’ 100km 118km
會訓五 2月7日 2月8日 東經 119˚19’ 北緯21˚59’ 120km 140km
會訓六 2月10日 2月12日 東經 119˚14’ 北緯 21˚55’ 130km 151km
資格一 2月17日 2月19日 東經 119˚05’ 北緯21˚50’ 150km 168km
資格二 2月24日 2月26日 東經 118˚52’ 北緯 21˚40’ 180km 197km
第一關 3月2日 3月4日 東經 118˚37’ 北緯21˚30’ 210km 228km
第二關 3月9日 3月11日 東經118˚23’ 北緯21˚20’ 240km 258km
第三關 3月16日 3月18日 東經 118˚09’ 北緯21˚10’ 270km 288km
第四關 3月23日 3月25日 東經117˚55’ 北緯21˚00’ 300km 319km
第五關 3月30日 4月1日 東經117˚46’ 北緯20˚54’ 320km 338km
放鴿時間:春季比賽為上午七時整,會訓放鴿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
報鴿時間:春季比賽一月十五日。
附 南海賽鴿協(xié)會海上競翔比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海上競翔比賽訂定之。
第二條:海上競翔比賽,報鴿費每羽收新臺幣_____元。(該項費用包含海上、陸上運輸費、行政費等)
第三條:海上競翔之比賽鴿報到,依年度計畫計劃規(guī)定之日期前向本會辦理比賽鴿報到,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第四條:在資格賽或比賽期間,如發(fā)現(xiàn)某單位提報之報鴿數(shù)與實際參加鴿數(shù)不符者,自發(fā)現(xiàn)日起拒絕承載該單位之比賽鴿,并視該單位自動放棄該季比賽論。
第五條:海上競翔資格關最低有格分速500公尺(米),比賽第一關至第五關最低有格分速600公尺(含)以上。放鴿時間:春、冬上午七時正,夏季上午六十三十分整。
第六條:海上競翔比賽集鴿當日(周五)中午十二時前,“中央氣象局”發(fā)布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臺風警報(放鴿地點為警戒地區(qū))時,即予以停止比賽,是資格賽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第七條:發(fā)生第六條之情況時,(非警戒地區(qū))如系在集鴿前得知該訊息,各單位仍須按該關預定之集鴿時間辦理集鴿手續(xù)。(由南海賽鴿協(xié)會以簡訊通知各分會)
第八條:任一關,交集鴿當日(周五)中午十二時前,未解除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臺風警報時,即予停止該關比賽,是資格關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第九條:凡經比賽且已見成績,第二關卻因臺風來襲或人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放鴿,則保留該關并順延之。
第十條:每季任一關比賽,比賽鴿裝船出航后,遇人為不可抗力(包括運鴿船故障)或惡劣之氣候,致使放鴿船不能到達放鴿地,而半途折回時,如是資格關以跳關方式處理、比賽關則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第十一條:比賽期間,在運鴿船出航前夕(即星期六上午十一時前),得知中央氣象局發(fā)布風力八至九級之惡劣天候,船公司基于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本協(xié)會亦應暫停該資格關或比賽關之賽程,順延下周繼續(xù)辦理。(如發(fā)生的風力是七至八級,則應出航繼續(xù)比賽)
第十二條:資格關或比賽關船出航到達目的地時,不論任何氣候均準時放鴿。
第十三條:海上競翔各季比賽關定為五關、資格賽二次。放鴿時間:春季比賽為上午七時整。夏季比賽為上午六時三十分整。冬季比賽為上午七時整。
第十四條:各季比賽自資格賽起,歡迎各分會派員隨船觀察,有意參加者應于報鴿時備妥身份證影印本及相片各壹份,以便申請登船手續(xù)。
第十五條:本協(xié)會比賽鴿車發(fā)生意外或因故致比賽鴿受損包括鴿籠裝船或運鴿船行駛中發(fā)生意外而經理事會所派之代表認定無法繼續(xù)賽時,則該車內之比賽鴿不論比賽到何關均停止比賽,再以下列之規(guī)定處理之。
一、如發(fā)生于第一關者,則該季比賽取消,獎品由該關報到經審有格鴿只均分。
二、如發(fā)生在二、三、四、五關者,則依已見之分速取等位,結束該季之比賽。
第十六條:任一季比賽進行中如發(fā)生不可抗力之事故,包括政府因故宣布停止比賽,本協(xié)會視賽程作如下處理:
一、已辦理會訓賽程,但尚未進入資格一階段,報鴿會減半(即退還一半金額)。
二、經過會訓賽程,并已參加資額關,則已繳納的報鴿費恕不退還。
三、“政府”基于安全社會需要,禁止賽鴿活動,本協(xié)會亦應配合該政令結束該季比賽。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本協(xié)會2010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并于2011年實施。
補充條款:
第一條:每季任一關比賽,應在指定之放鴿地放鴿,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人為非故意之疏忽,致放鴿船未能到達目的地時:
一、資格關:未到達該關放鴿地,但已超過前一關放鴿地時,視為正常放鴿,資格賽有效,結束時間依該關放鴿地點計算。若比賽船未能超過前一關放鴿地時,即原船駛回,該關以跳關處理。(資格一之比賽船以超過會訓六之放鴿地,資格二之比賽船以超過資格一之放鴿地,才視為正常放鴿。
二、正關賽:未到達該關放鴿地,但已超過前一關放鴿地時,視為正常放鴿,比賽有效。該關比賽依該關放鴿地點辦理。若比賽船未能超過前一關放鴿地時,即原船駛回,該關順延。
三、原船駛回時,由總會以電話聯(lián)絡各參賽分會領回比賽鴿。
第二條:每關之放鴿時間十分鐘前開鎖后,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比賽鴿飛出時,當下即進行比賽放鴿,同一條件下,比賽有效,比賽成績仍以原放鴿時間計算。
第三條:本協(xié)會每季任一關比賽,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照規(guī)定之比賽辦法進行比賽,但一經決定放鴿后,只要是在同一條件下,比賽全部有效,各分會比照辦理。
第四條:為能利用有限資源
一、會訓鴿籠每格50只,資格關50只,上下層不得留有空格,比賽關45只,最下層可留空位。
二、各分會不得擅自要求鴿車負責人卸放鴿籠格數(shù),統(tǒng)一由船隊按實際鴿數(shù),機動分配鴿籠數(shù),以符合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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