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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志 - 我的藏經閣

          米星曲解法律:賽鴿怎么成了行政許可!

          發(fā)表時間:2011-03-06 13:29:39   瀏覽數(shù):2823   轉到我空間  分享到隨寫  分享到鴿友社區(qū)

          米星曲解法律:將公棚、賽鴿俱樂部賽審批視為行政許可!
          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必須由裁判執(zhí)裁(四)

            摘要
            米星律師說,對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審批是“行政審批”;其辦賽申請是“行政申請”,體育行政部門不能批、批了就違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施行后,由體育行政部門審批、信鴿協(xié)會審批是“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這是曲解法律。
            信鴿項目是大眾體育。不屬禁止的情況下的“特定活動”。信鴿項目不屬行政許可項目,國務院、國家體育總局也均未將信鴿項目設定為行政許可項目。
           
            米星先生在《也答鴿友詢問--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可否自行組織比賽》一文中說:
            
          第八:在《信鴿活動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都無一例外地寫明是“體育行政部門”,我們可以告訴那些持有行政批準言論的人,這種說法本身就是不懂法的表現(xiàn),是一種違法言論。因為在幾年前,中國的《行政許可法》已公布和實施,你再就一項信鴿比賽去向體育局作行政申請,相信沒有行政部門會行文批準。因為批了就違法了,它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圍。而那種執(zhí)著“行政審批”旗號要求去向信鴿協(xié)會討申請的,只表明是低智的偷換行為。
            在此,米星先生又表達了如下這樣幾點:
            1、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由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是“行政審批”(那種執(zhí)著“行政審批”旗號要求去向信鴿協(xié)會討申請的,只表明是低智的偷換行為。);2、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由體育行政部門審批違法(告訴那些持有行政批準言論的人,這種說法本身就是不懂法的表現(xiàn),是一種違法言論);3、其原因是《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向體育局申請比賽是行政申請,不會批;批了就違法(《行政許可法》已公布和實施,你再就一項信鴿比賽去向體育局作行政申請,不會批;批了就違法)!m然米星上述言論邏輯上,還有些自相矛盾。
            因此,米星先生說:《信鴿活動管理辦法》是“廢紙一張”。這實是向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中國信鴿協(xié)會及監(jiān)管、審批這類比賽的有關鴿會挑戰(zhàn)!
            上述米星先生所說:對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審批是“行政審批”;其辦賽申請是“行政申請”,體育行政部門不能批、批了就違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施行后,由體育行政部門審批、信鴿協(xié)會審批是“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這是曲解法律。由于米星先生在答鴿友詢問時,是披著律師外衣作復的。必須將米星先生散布的迷霧撥開。
            
          一、信鴿項目是大眾體育不屬行政許可項目。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jù)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如游行示威的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七條規(guī)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而信鴿項目是大眾體育。信鴿運動是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開展的體育項目,屬社會體育范疇。 不屬禁止的情況下的特定活動。
            
          二、行政許可是針對禁止的情況下的“特定活動”。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zhí)照。
            
          因一般鴿友缺乏法律知識。現(xiàn)就行政許可的種類簡略作一介紹,并舉例說明。
            行政許可的種類: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
            
          1、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準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的行為。凡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基于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yè)的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直接關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于普遍許可。
          如游行示威的許可,煙花爆竹的生產與銷售的許可等。
            
          2、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于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yè)的市場準入。
          如出租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3 、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fā)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yī)師、律師的資質。
            
          4、核準
            核準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guī)范,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guī)范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
          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
            5、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yè)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
          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yè)注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規(guī)定: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guī)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3)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作了規(guī)定。槪括起來可歸結為以下幾點: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guī)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guī)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guī)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guī)只能作出具體規(guī)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fā)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fā)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guī)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guī)只能作出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guī)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xù)執(zhí)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6、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級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
            7、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為了說明設定行政許可具體的項目,現(xiàn)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體育總局《關于下發(fā)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的通知》分別引用如下: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該決定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項目,共500項。(境外資源開發(fā)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審批、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等共500項。)
            現(xiàn)將該文引用如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 412 號
            現(xiàn)公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xù)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外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現(xiàn)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并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太多;略)
            序號 項 目 名 稱                   實 施 機 關
           1 境外資源開發(fā)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審批              
           2 企業(yè)境外投資用匯數(shù)額審批(不涉及用匯來源、
            是否購匯以及購 匯多少的管理)                      
           3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                         
           4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                    
           5 京都議定書清潔發(fā)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                
           6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guī)模審批                     
           7 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                         
           8---------------------------- 500略
           備注:
             1.鑒于投資體制改革正在進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仍按國務院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2.按規(guī)定應當由國務院決定的事項,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
             3.按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部門決定或者應經其他部門審核的事項,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點擊可見該決定)
            〈2〉、國家體育總局《關于下發(fā)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的通知》。
             現(xiàn)將該文引用如下:
            關于下發(fā)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的通知··
          關于下發(fā)總局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的通知點擊可見)
                  體政字[2005]4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各廳、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國家體育總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有關事宜的公告》,現(xiàn)下發(fā)總局5項行政許可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體育總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ü5項行政許可項目: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 舉辦攀登山峰活動、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開辦武術學校、 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即國務院、國家體育總局均未將信鴿項目納入行政許可(因不屬禁止的情況下的“特定活動”)。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由于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照該法第七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
            因此,從法律規(guī)定看,公棚、賽鴿俱樂部賽審批根本不存在行政許可。米星曲解了法律。米星律師曲解法律還公然有勇氣指斥審批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是“違法言論”、“不懂法”;體育行政部門“不能批”、“批了就違法”。
            請問米星律師:你所謂的法是什么法?違什么法?
            筆者納悶:米星先生是不懂法?還是有意曲解?真還令人費解。
            黃劍先生在《中國信鴿運動已經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中說:“中國公棚作弊已經成為普遍現(xiàn)象!闭f60%的公棚“作弊”、“詐騙”。米星在臺下起哄、并行文為其叫好,F(xiàn)又鼓吹公棚、賽鴿俱樂部有權自行辦賽。不要監(jiān)管。指斥審批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是“違法言論”、“不懂法”;體育行政部門“不能批”、“批了就違法”。這是代表全國三十多萬鴿友、廣大參賽者利益嗎?到底安的什么心啊?
            信鴿公棚、賽鴿俱樂部比賽必須由裁判執(zhí)裁(五待上傳)  

            作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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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2011-03-06 13: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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