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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鴿比賽非競技大連鴿會敗訴

           薛海案評析:信鴿運動非競技體育的權威確認
          ——簡析大連薛海案

                   摘要:信鴿比賽(運動)屬于社會體育非競技體育。薛海先生訴大連市信鴿協會糾紛一案,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市、區(qū)(縣級)三級法院以案例形式予以權威確認:信鴿運動不屬競技體育,屬于社會體育范疇。意義非凡。這也是對信鴿運動(信鴿比賽)“屬于社會體育”的首例判例。本案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該案將對我國鴿界發(fā)生深遠的影響。
            信鴿運動(信鴿比賽)屬于競技體育還是屬于社會體育范疇?這是我國鴿界乃至人民法院以及國際鴿壇有分歧的問題。在李捷訴北京鴿協糾紛案中,某基層法院甚至上一級法院將信鴿比賽定性為“競技”,視為競技體育作出裁決(據說二審維持一審裁定;但至今未見二審裁定)。國外也常有將信鴿比賽視為“競技”的現象發(fā)生。如有的報道稱:某賽事是多少羽信鴿“同臺競技”。 遼寧省大連市信鴿會員薛海先生訴大連市信鴿協會“合同糾紛”一案,具有特別重要意義。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確認: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而非競技體育。此案經一審判決,大連市信鴿協會敗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仍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不符再審條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再審申請。此案,是我國信鴿界審級最高的信鴿比賽糾紛案。本月中旬,《信鴿中國網》來電與筆者聯系:發(fā)來省、市、區(qū)(縣級)三級法院的法律文書,希就此案加以探討。承《信鴿中國網》編輯吳玲玲女士不僅發(fā)來法律文書照片,還按原判文字備極辛勞打印后發(fā)來。在此,謹向《信鴿中國網》表達衷心的謝意。筆者以為,此案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現評析如下:
                    一、案情
            原告系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會員,根據被告舉辦的“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報名參加比賽。該比賽得到了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的批準。原告共有26只賽鴿參賽,原告為每只賽鴿購買了足環(huán),單價70元。比賽于2010年4月19日上午9時10分開始,當日下午2時27分足環(huán)號為2006—06—032827的賽鴿歸巢。原告即撥打16565888信息臺報到。被告隨即委派了兩名裁判員到原告處查棚驗鴿,并拍照留存。之后,原告又持歸巢鴿及鴿鐘到被告處報到,被告給原告出具了“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確認原告參賽的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賽鴿是此次比賽唯一一羽在規(guī)定時間內飛速達到800米/分鐘以上,符合比賽規(guī)則條件的“伯馬”歸巢鴿。根據此次比賽規(guī)則,原告應獨享五關賽的全部獎金32萬元,并獲得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及比賽的獎杯和獎狀。但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裁決書取消本次比賽成績。被告還以開籠時間晚于6時為由,拒不履行相關義務,也未發(fā)放獎金。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32萬元獎金,發(fā)給原告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及比賽的獎杯和獎狀。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薛海于2010年5月21日向一審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一審院于同月26日凍結何清梅銀行存款人民幣32萬元(該款是大連市信鴿協會以何清梅個人名義存入)。
                       二、一審訴辯主張、判決。
                    1、原告訴稱:
            2009年5月27日,被告舉辦“2010春季五關特比賽”。該比賽得到了大連市體育局的批準。原告按照比賽規(guī)則的規(guī)定購買了足環(huán)、交納了費用、填寫了參賽鴿的報名單,于2010年4月18日將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參賽鴿交給了被告。4月19日比賽在遼陽正式開籠,當日下午2時27分,原告參加五關特賽的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賽鴿歸巢,原告立即撥打了16565888信息臺報到,隨即被告委派了兩名裁判員到原告處查棚驗鴿,并拍照留存。之后,原告又持歸巢鴿及鴿鐘到被告處報到,被告給原告出具了“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確定原告參賽的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賽鴿是此次比賽唯一一羽在規(guī)定時間內飛速達到800米/分鐘以上,符合比賽規(guī)則條件的“伯馬”歸巢鴿。根據此次比賽規(guī)則,原告應獨享五關賽的全部獎金32萬元,并獲得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及比賽的獎杯和獎狀。然而被告以開籠時間晚于6時為由,拒不履行相關義務,也未發(fā)放獎金。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管理不到位,監(jiān)督不力,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32萬元獎金,發(fā)給原告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及比賽的獎杯和獎狀。
            原告隨起訴狀一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原告的中國信鴿協會會員證、足環(huán)證、原告的信鴿歸巢報到表、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的電話錄音、被告提供的仲裁委員會名單、2010年春季遼陽站上籠均分獎金明細表、大連市信鴿協會章程等證明材料。同時有當庭陳述記入筆錄,以佐證訴控的事實。
                     2、被告辯稱:
             原、被告之間不是平等主體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合同法律關系。協會的很多會員對比賽結果不滿意,賽后紛紛要求協會取消比賽成績,故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裁決書取消本次比賽成績,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致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共10頁)等證明材料。同時有當庭陳述記錄筆錄,以佐證辯稱的事實。
                   3、第三人辯稱:
            我局于原告之間沒有簽訂過任何協議,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管理關系。我局與被告之間是行政機關對行業(yè)社團的行政管理和業(yè)務指導關系,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本次比賽的時間原定于2010年4月17日和4月18日,而后被告修改了比賽時間,但并未通知我方。另外,根據《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監(jiān)察員制度的規(guī)定僅限于全國性的比賽,因此本案涉及的比賽,我局沒有派人參加也屬于正常。在原被告發(fā)生爭議以后,我局進行了三次調解,但由于雙方爭議過大沒能達成調解協議。因此我局已經盡到了管理和監(jiān)督的義務,故不應要求我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
                    4、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
                     (1)、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合同關系。
            原告加入大連市信鴿協會成為其會員,其與被告之間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被告發(fā)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被告向不特定人發(fā)出邀約,原告報名參加,則原告作出承諾。原、被告之間形成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均因依照比賽規(guī)則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依照規(guī)則購買了足環(huán),取得了參賽資格,被告應當依照原告的參賽成績給予其相應的獎勵,否則被告則違約。
                    (2 )、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確定了我國體育運動項目分為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和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根據《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的通知》的規(guī)定信鴿屬于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體育分為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競技體育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被告主張信鴿比賽屬于競技體育,但是根據《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guī)定,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因此,本案涉及的信鴿比賽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
                  (3)、原告賽鴿的比賽成績合法有效。
                    理由如下:
                    〈一〉、本次比賽的規(guī)則是由被告制定的,裁判人員與參賽人員對比賽規(guī)則也是知曉的。比賽規(guī)則寫明遼陽站的比賽時間為2010年4月17日,放飛時間不晚于上午6時,后因天氣原因比賽時間推遲至2010年4月19日,于上午9時10分放飛,且被告方裁判人員在場進行監(jiān)督,對于整個比賽過程雙方均認可。被告以自己的行為修改了比賽規(guī)則,該規(guī)則對原、被告及所有參賽者均有約束力。被告作為規(guī)則的制定者,無權在比賽結束之后再以原規(guī)則裁決比賽無效。
                   〈二〉、原告的賽鴿(足環(huán)號2009—06—032827)歸巢后,被告對其成績予以確認,其成績應是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的談話錄音對此也予以印證。
                    〈三〉、《信鴿競賽規(guī)則與裁判法》中《仲裁委員會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參賽鴿主如對裁判判罰不服,應在比賽結束后12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被告提交的“至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上會員簽字的時間為2010年4月21日、2010年4月23日和2010年4月25日,已經超過該條例規(guī)定的時間,即在有效時間內參賽者沒有對比賽結果提出異議。
                 〈四〉、《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第十項明確規(guī)定:“所有比賽不設伯馬制。(2010年春季五關比賽執(zhí)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規(guī)程)”,該條規(guī)定直接排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在本案中的適用,本次比賽應依循《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因此,原告賽鴿(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在2010年4月19日比賽中的成績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屬于行政機關對行業(yè)社團的行政管理和業(yè)務指導關系,在本次比賽中第三人也為收取任何費用。被告變更比賽時間并未通知第三人,且該項比賽不屬于全國性比賽,第三人未派員到場不屬于未盡到管理監(jiān)督職責,故第三人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支付獎金32萬元人民幣;
                     二、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頒發(fā)大連市信鴿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
                     三、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頒發(fā)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的獎狀和獎杯;
                  四、駁回原告對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的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6100元、財產保全費2120(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宣判后,大連市信鴿協會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上訴主要理由是: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2003年中國信鴿協會出臺《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出臺《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的通知》,該文件規(guī)定,為適應體育運動發(fā)展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統(tǒng)一標準,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規(guī)范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從上述三個文件發(fā)布時間看,2006年文件修改了以前的規(guī)定,從發(fā)文機關的效力層次看,2006年文件是國家體育總局下發(fā),其效力應該高于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和中國信鴿協會。因此,信鴿運動屬于競技體育項目,按照體育法第三十三條“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钡囊(guī)定,本案上訴人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三、二審:維持原判。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信鴿運動是屬于競技體育活動還是社會體育活動。如果信鴿運動屬于競技體育活動,則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否則,如果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活動,則本案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該院認為,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應由法院受理。理由是: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托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边@從主管部門角度表明了信鴿活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2003年中國信鴿協會出臺《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又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信鴿運動是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開展的體育項目,屬于社會體育范疇!,因此,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已經十分明確。雖然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出臺了《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為適應體育運動發(fā)展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統(tǒng)一標準,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規(guī)范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在這句話中雖包含有競技體育的字眼,但從該語句所表達的內容來看并不能得出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就是競技體育活動的結論。并且,該通知的目的只是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所涉及的對象是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而不是競技體育活動,通知內容不涉及對體育活動項目是否是競技體育進行定性的問題,因此,上訴人以此份通知來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及《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的效力從而證明信鴿活動屬于競技體育活動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明力,不予采納。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規(guī)則進行比賽,且比賽成績也得到上訴人的確認,因此被上訴人賽鴿的成績是合法有效的,依照比賽規(guī)則被上訴人有權獲得32萬元獎金及純金紀念足環(huán)、獎狀和獎杯,原審判決并無不妥。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遼寧省高院: 駁回再審申請。
            大連市信鴿協會不服終審判決,于今年1月24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稱:由于天氣異常未按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第5條規(guī)定放飛時間不晚于6點開籠,違反比賽規(guī)定,故裁決本次比賽無效,終止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執(zhí)行春季大獎賽第四條“獎金由該關上籠的參賽鴿均分(金足環(huán)除外)”之規(guī)定,由上籠鴿均分全部獎金。本次比賽執(zhí)行《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辦法中第10條規(guī)定“有效歸巢鴿舍不足10戶(不含十戶)成績取消,所有上龍鴿均分全部獎金”,參賽鴿均分當場獎金,均分700公里大獎賽獎金,指定鴿全部退款,薛海不應獨得全部獎金。信鴿運動屬于競技體育項目,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三條“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的規(guī)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因此,申請再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查。于三月十六日,裁定駁回大連市信鴿協會的再審申請。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1、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申請再審人稱信鴿活動屬于競技體育無法律依據。
            中國信鴿協會出臺的《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信鴿運動是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開展的體育項目,屬于社會體育范疇! 該條規(guī)定對于信鴿活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明確具體,申請再審人稱信鴿活動屬于競技體育,缺乏法律依據,故對此申請再審事由不支持。2、申請再審人稱:比賽違反規(guī)定,結果無效,不能成立。
            關于信鴿協會稱本次比賽執(zhí)行《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辦法中第10條規(guī)定“有效歸巢鴿不足10戶(不含十戶)成績取消”的問題。依據2010年春季五關比賽執(zhí)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規(guī)則),該條規(guī)定直接排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因此,被申請人薛海賽鴿在比賽中的成績是合法的。本案中比賽時間推遲系因天氣原因,且信鴿協會方裁判人員在場進行監(jiān)督,對于整個比賽過程雙方均認可。信鴿協會以自己的行為修改了比賽規(guī)則,該規(guī)則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故對該申請再審事由不予支持。
            因不符法定再審情形(法定條件),故裁定駁回大連市信鴿協會的再審申請。(經查原裁定文字恐有脫漏;見后標出之處)
                    五、法律評析:
                  1、遼寧省、市、區(qū)三級法院以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而不屬于競技體育,是對法律的準確理解和權威定性。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為依據。
                但遼寧省、市、區(qū)三級法院未從法律對社會體育、競技體育界定去有理、有據依法駁斥。這是重大的不足。
            筆者以為:對凡是主張信鴿比賽屬于競技體育錯誤說法的,應以《體育法》關于競技體育的規(guī)定去辯駁。均無須引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信鴿協會規(guī)定。即依《體育法》法即可有力駁斥。這是名符其實的依法!
            筆者在 《宣武區(qū)法院無權對法律作出解釋》、《信鴿比賽定競技是錯誤觀點》、《信鴿比賽不能稱為信鴿競技》、《信鴿比賽糾紛一律不受理是錯誤的》等文中,曾根據《體育法》說明:法律對社會體育、競技體育二者有明確的界定。
                什么是社會體育?
            《體育法》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對“社會體育”專門作了規(guī)定。
                根據以上法條,所謂“社會體育”是為了娛樂身心,增強體質,防治疾病和培養(yǎng)體育后備人才,在社會上廣泛開展的體育活動。包括職工體育、農民體育、社區(qū)體育、老年人體育、婦女體育、傷殘人體育等。也就是說社會體育不是競技的競賽,而是為了娛樂身心,增強體質,防治疾病和培養(yǎng)體育后備人才的社會活動。比如武術、象棋、圍棋、橋牌、輪滑、門球、信鴿等等。
            什么是競技體育?
            依照《體育法》規(guī)定:競技主體是人類;非人類不是競技主體。所謂競技是比賽技藝,即是人類某項技能的比賽、角逐,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種技能、并是有意識奪取優(yōu)勝的行為。動物無意識角逐不是競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guī)定,“競技體育”主體是“運動員” ,而非動物。
                界定競技體育主體的有關法條是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共八條。將“競技體育” 主體界定為“運動員”
            該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國家促進競技體育發(fā)展,鼓勵運動員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chuàng)造優(yōu)異成績,為國家爭取榮譽。這里,十分明確將“競技體育” 主體界定為:“運動員”。即將非人類排除在競技主體之外,自然包括信鴿。
                因此,信鴿比賽、信鴿運動,不是競技。故大連市信鴿協會主張信鴿比賽屬于競技體育無任何法律依據!
            2、《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的通知》有缺陷。
          2006年1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制定《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的通知》。
            主文如下:為適應體育運動發(fā)展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統(tǒng)一標準,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規(guī)范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F將調整后我國正式開展的78個體育運動項目予以重新公布,1999年12月17日下發(fā)的《關于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的通知》(體競字[1999]168號)同時廢止。
            根據《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的通知》的規(guī)定,信鴿屬于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
            此文“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與“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 聯系在一起,筆者認為有缺陷。即:有將信鴿項目誤為競技體育之嫌。此文行文如我行文,可在此主文之首部加以下文字:“依照《體育法》關于社會體育、競技體育的規(guī)定,”……。即如下表述:
                依照(或根據)《體育法》關于社會體育、競技體育的規(guī)定,為適應體育運動發(fā)展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統(tǒng)一標準,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規(guī)范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現將調整后我國正式開展的78個體育運動項目予以重新公布,1999年12月17日下發(fā)的《關于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的通知》(體競字[1999]168號)同時廢止。
                 這能有效避免將‘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一律誤為競技體育的錯覺。
            3、本案不屬仲裁范圍;是民事權益之爭;有借鑒意義。
            大連市信鴿協會舉辦的“2010春季五關特比賽”即是民間群眾性比賽。當事人在比賽結束后的獎金兌現糾紛,不屬仲裁范圍。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的糾紛是一種民事權益之爭,屬我國民事法律調整。在糾紛發(fā)生后,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進行了三次調解,但由于雙方爭議過大沒能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有權選擇通過民事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案例對今后信鴿協會舉辦的比賽發(fā)生糾紛,有借鑒意義。即是說,當比賽結束后,民事權益之爭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亦即是說:該案推翻了信鴿運動(比賽)屬于競技體育的錯誤認識;而民事權益之爭,在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上可以看出:本案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該案將對我國鴿界發(fā)生深遠的影響。

                  在此,順向在職、主持公道、切實保障群眾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官同行致敬!

            附: 一審、二審判決、遼寧省高院駁回再審裁定
           。ā缎砒澲袊W》編輯 吳玲玲按原判決、裁定打印、并校對)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沙民初字第2830號
               原告薛海,男,1967年2月5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連市山河口區(qū)凌山五街10號3-7,公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郎義平,遼寧金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住所地大連市沙河口區(qū)太原街283號
               法定代表人萬億龍,會長
               委托代理人于曉,遼寧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qū)北京街49號。
               法定代表人張運東,局長。
               委托代理人付衛(wèi)東,男……
               委托代理人徐德強,男……
               原告薛海與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郎義平、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曉、第三委托代理人付衛(wèi)東、徐德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5月27日,被告舉辦“2010春季五關特比賽”,該比賽得到了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的批準。原告按照比賽規(guī)則的規(guī)定購買了足環(huán),交納了費用,填寫了參賽鴿的報名單,并于2010年4月18日將包括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參賽鴿交給了被告。2010年4月19日比賽在遼陽正式開籠,當日下午2時27分,原告參加五關特賽的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賽鴿歸巢,原告立即撥打了16565888信息臺報到,隨即被告委派了兩名裁判員到原告處查棚驗鴿,并拍照留存。之后,原告又持歸巢鴿及鴿鐘到被告處報到,被告給原告出具了“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確定原告參賽的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賽鴿是此次比賽唯一一羽在規(guī)定時間內飛速達到800米/分鐘以上,符合比賽規(guī)則條件的“伯馬”歸巢鴿。根據此次比賽規(guī)則,原告應獨享五關賽的全部獎金32萬元,并獲得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及比賽的獎杯和獎狀。然而被告以開籠時間晚于6時為由,拒不履行相關義務,也未發(fā)放獎金。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管理不到位,監(jiān)督不力,理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32萬元獎金,發(fā)給原告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及比賽的獎杯和獎狀。
              原告隨起訴狀一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原告的中國信鴿協會會員證、足環(huán)證、原告的信鴿歸巢報到表、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的電話錄音、被告提供的仲裁委員會名單、2010年春季遼陽站上籠均分獎金明細表、大連市信鴿協會章程等證明材料。同時有當庭陳述記入筆錄,以佐證訴控的事實。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不是平等主體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合同法律關系。協會的很多會員對比賽結果不滿意,賽后紛紛要求協會取消比賽成績,故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裁決書取消本次比賽成績,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致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共10頁)等證明材料。同時有當庭陳述記錄筆錄,以佐證辯稱的事實。
              第三人辯稱,我局于原告之間沒有簽訂過任何協議,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管理關系。我局與被告之間是行政機關對行業(yè)社團的行政管理和業(yè)務指導關系,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本次比賽的時間原定于2010年4月17日和4月18日,而后被告修改了比賽時間,但并未通知我方。另外,根據《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監(jiān)察員制度的規(guī)定僅限于全國性的比賽,因此本案涉及的比賽,我局沒有派人參加也屬于正常。在原被告發(fā)生爭議以后,我局進行了三次調解,但由于雙方爭議過大沒能達成調解協議。因此我局已經盡到了管理和監(jiān)督的義務,故不應要求我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
              上述證明材料,均經當庭出示及當事人質證。其中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原告的信鴿歸巢報到順序表、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的電話錄音、被告提供的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名單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被告主張信鴿歸巢報到表中足環(huán)為032827的號碼有涂改的痕跡,但該號碼與原告提交的足環(huán)證號碼是一致的,且該報到表被告已經加印蓋章予以確認,在被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其主張的情況下,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關于被告提出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沒有加蓋印章及被告人員確認,因而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對此被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針對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間的談話錄音,對此被告雖提出異議,但在其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本院向原被告雙方下達傳票,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確認錄音的真實性,第二日開庭當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被告對該份證據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被告對仲裁委員會成員的名單真實性提出異議,當庭經被告方秘書長周憲銀確認,該份名單確系其向原告提供的,故被告對該份證據的抗辯不成立。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2010年春季遼陽站上籠鴿均分獎金明細表、大連市信鴿協會章程、中國信鴿協會會員證、足環(huán)證等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致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的真實性均有異議。被告已將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提交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備案,故該文件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裁決書雖未向原告?zhèn)鬟_,但原告無證據證明該文書非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制作,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交的致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由于簽名人眾多,無法核實簽名人的身份,而且有的信中確定的比賽時間與本案涉及的時間不一致,故無法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況且該文件上簽名者并未到庭進行作證,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另外,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大連市信鴿協會章程、被告提交的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無異議,對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證據均無法確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根據對上述證據的質證和認證,本院確認下列事實:原告系被告的會員,其根據被告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報名參加比賽,原告共有26只賽鴿參賽,原告為每只賽鴿購買了足環(huán),單價70元。比賽于2010年4月19日上午9時10分開始,當日下午2時27分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的鴿子歸巢,被告給原告出具了“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賽鴿的飛行速度超過800米/分,而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裁決,決定2010年4月19日的比賽無效。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薛海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查封原告薛海提供擔保的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綠波路59號1單元4層1號房屋,于2010年5月26日凍結何清梅銀行存款人民幣320000元(該款項是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以何清梅個人名義存入)。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合同關系。原告加入大連市信鴿協會成為其會員,其與被告之間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被告發(fā)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被告向不特定人發(fā)出邀約,原告報名參加,則原告作出承諾,原、被告之間形成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均因依照比賽規(guī)則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依照規(guī)則購買了足環(huán),取得了參賽資格,被告應當依照原告的參賽成績給予其相應的獎勵,否則被告則違約。
                 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確定了我國體育運動項目分為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和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根據《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的通知》的規(guī)定信鴿屬于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體育分為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競技體育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被告主張信鴿比賽屬于競技體育,但是根據《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guī)定,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因此,本案涉及的信鴿比賽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賽鴿的比賽成績合法有效,理由如下:一、本次比賽的規(guī)則是由被告制定的,裁判人員與參賽人員對比賽規(guī)則也是知曉的。比賽規(guī)則寫明遼陽站的比賽時間為2010年4月17日,放飛時間不晚于上午6時,后因天氣原因比賽時間推遲至2010年4月19日,于上午9時10分放飛,且被告方裁判人員在場進行監(jiān)督,對于整個比賽過程雙方均認可。被告以自己的行為修改了比賽規(guī)則,該規(guī)則對原、被告及所有參賽者均有約束力。被告作為規(guī)則的制定者,無權在比賽結束之后再以原規(guī)則裁決比賽無效。二、原告的賽鴿(足環(huán)號200906032827)歸巢后,被告對其成績予以確認,其成績應是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的談話錄音對此也予以印證。三、《信鴿競賽規(guī)則與裁判法》中《仲裁委員會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參賽鴿主如對裁判判罰不服,應在比賽結束后12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被告提交的“至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上會員簽字的時間為2010年4月21日、2010年4月23日和2010年4月25日,已經超過該條例規(guī)定的時間,即在有效時間內參賽者沒有對比賽結果提出異議。四、《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第十項明確規(guī)定:“所有比賽不設伯馬制。(2010年春季五關比賽執(zhí)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規(guī)程)”,該條規(guī)定直接排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在本案中的適用,本次比賽應依循《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因此,原告賽鴿(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在2010年4月19日比賽中的成績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屬于行政機關對行業(yè)社團的行政管理和業(yè)務指導關系,在本次比賽中第三人也為收取任何費用。被告變更比賽時間并未通知第三人,且該項比賽不屬于全國性比賽,第三人未派員到場不屬于未盡到管理監(jiān)督職責,故第三人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支付獎金32萬元人民幣;
               二、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頒發(fā)大連市信鴿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
               三、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頒發(fā)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的獎狀和獎杯;
               四、駁回原告對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的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6100元、財產保全費2120(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忠文
                                                     代理審判員   劉  申
                                                     人民陪審員   郭天妮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趙艷娜
            
          二審判決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大民三終字第12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住所地:大連市沙河口區(qū)太原街283號。
             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系會長。
             委托代理人:于曉,系遼寧恒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海,男,1967年2月5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連市山河口區(qū)凌山五街10號3-7,公民身份證號碼210202196702050011
              委托代理人:郎義平,系遼寧金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qū)北京街49號。
              法定代表人:張運東,系局長。
              委托代理人:付衛(wèi)東,男,1968年9月12日生,漢族,大連市體育局職員,住大連市西崗區(qū)市場街199號3-4-2,身份證號210211196809126537。
              委托代理人:徐德強,男,1972年3月30日生,漢族,大連市體育局職員,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錦繡小區(qū)61號1單元6樓3號,身份證號210204197203300116.
             上訴人大連市信鴿協會因與被上訴人薛海、原審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從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2010)沙民初字第28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的會員,其根據被告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報名參加比賽,原告共有26只賽鴿參賽,原告為每只賽鴿購買了足環(huán),單價70元。比賽于2010年4月19日上午9時10分開始,當日下午2時27分足環(huán)號為200606032827的鴿子歸巢,被告給原告出具了“2010年春季300公里(薛海)賽鴿歸巢報到順序表”,賽鴿的飛行速度超過800米/分,而大連市信鴿協會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裁決,決定2010年4月19日的比賽無效。另外,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薛海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查封原告薛海提供擔保的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綠波路59號1單元4層1號房屋,于2010年5月26日凍結何清梅銀行存款人民幣320000元(該款項是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以何清梅個人名義存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合同關系。原告加如大連市信鴿協會成為其會員,其與被告之間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被告發(fā)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被告向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原告報名參加,則原告作出承諾,原、被告之間形成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照比賽規(guī)則行使自己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依照規(guī)則購買了足環(huán),取得了參賽資格,被告應當依照原告的參賽成績給予其相應的獎勵,否則被告則違約。
              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扼w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確定了我國體育運動項目分為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和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根據《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的通知》的規(guī)定,信鴿屬于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體育分為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競技體育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被告主張信鴿比賽屬于競技體育,但是根據《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guī)定,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的范疇。因此,本案涉及的信鴿比賽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賽鴿的比賽成績合法有效,理由如下:一、本次比賽的規(guī)則是由被告制定的,裁判員與參賽員對比賽規(guī)則也是知曉的。比賽規(guī)則寫明遼陽站的比賽時間為2010年4月17日,放飛時間不晚于上午6時,后因天氣原因比賽時間推遲至2010年4月19日,于上午9時10分放飛,且被告方裁判人員在場進行監(jiān)督,對于整個比賽過程雙方均認可。被告以自己的行為修改了比賽規(guī)則,該規(guī)則原、被告及所有參賽者均有約束力。被告作為規(guī)則的制定者,無權在比賽結束之后再以原規(guī)則裁決比賽無效。二、原告的賽鴿(足環(huán)號200906032827)歸巢后被告對其成績予以確認,其成績應是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萬億龍的談話錄音對此也予以印證。三、《信鴿競賽規(guī)則與裁判法》中《仲裁委員會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參賽鴿主如對裁判判決不服,應在比賽結束后12小時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被告提交的“至大連市信鴿協會一封信”上會員簽字的時間為2010年4月21日、2010年4月23日和2010年4月25日,已經超過該條例規(guī)定的時間,即在有效時間內參賽者沒有對比賽結果提出異議。四、《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第十項明確規(guī)定:“所有比賽不設伯馬制。(2010年春季五關比賽執(zhí)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規(guī)程)”,該條規(guī)定直接排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在本案中的適用,本次比賽應依循《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因此,原告賽鴿(足環(huán)號為200906032827)在2010年4月19日比賽中的成績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屬于行政機關對行業(yè)社團的行政管理和業(yè)務指導關系,在本次比賽中第三人也為收取任何費用。被告變更比賽時間并未通知第三人,且該項比賽不屬于全國性比賽,第三人未派員到場不屬于未盡到管理監(jiān)督職責,故第三人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支付獎金32萬元人民幣;二、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頒發(fā)大連市信鴿協會成立25周年純金紀念足環(huán);三、被告大連市信鴿協會向原告薛海頒發(fā)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的獎狀和獎杯;四、駁回原告對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的訴訟請求。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款項,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6100元、財產保全費2120(原告已預付),由被告負擔,給付時間同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大連市信鴿協會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駁回被上訴人起訴。主要理由是: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2003年中國信鴿協會出臺《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出臺《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的通知》,該文件規(guī)定,為適應體育運動發(fā)展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統(tǒng)一標準,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規(guī)范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從上述三個文件發(fā)布時間看,2006年文件修改了以前的規(guī)定,從發(fā)文機關的效力層次看,2006年文件是國家體育總局下發(fā),其效力應該高于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和中國信鴿協會。因此,信鴿運動屬于競技體育項目,按照體育法第三十三條“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钡囊(guī)定,本案上訴人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被上訴人薛海、原審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服從原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除原審采信的證據及筆錄外,另有二審開庭筆錄在案為憑,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信鴿運動是屬于競技體育活動還是社會體育活動。如果信鴿運動屬于競技體育活動,則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否則,如果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活動,則本案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本院認為,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應由法院受理。理由如下:200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托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這從主管部門角度表明了信鴿活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另外,2003年中國信鴿協會出臺《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其中第三條又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信鴿運動是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開展的體育項目,屬于社會體育范疇。”,至此,信鴿運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已經十分明確。雖然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出臺了《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的通知》,其中規(guī)定“為適應體育運動發(fā)展需要,進一步與國際接軌,統(tǒng)一標準,促進競技體育科學、規(guī)范管理,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保谶@句話中雖包含有競技體育的字眼,但從該語句所表達的內容來看并不能得出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就是競技體育活動的結論。并且,該通知的目的只是對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項目進行重新分類調整,所涉及的對象是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活動,而不是競技體育活動,通知內容不涉及對體育活動項目是否是競技體育進行定性的問題,因此,上訴人以此份通知來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鴿活動管理辦法》及《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的效力從而證明信鴿活動屬于競技體育活動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本案查明事實,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規(guī)則進行比賽,且比賽成績也得到上訴人的確認,因此被上訴人賽鴿的成績是合法有效的,依照比賽規(guī)則被上訴人有權獲得32萬元獎金及純金紀念足環(huán)、獎狀和獎杯,原審判決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上訴人大連市信鴿協會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軍
                                        審  判  員   王  健
                                        審  判  員   滕殿江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葛美玲

             駁回再審申請裁定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1)遼審三民審字第0003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大連市信鴿協會。住所地:大連市沙河口區(qū)太原街283號。
            法定代表人:萬億龍,會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薛海,男,1967年2月5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凌山五街10-3-7號。
            原審第三人:大連市體育局。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qū)北京街49號
            法定代表人:張運東,局長、
            大連市信鴿協會(一下簡稱信鴿協會)與薛海合同糾紛一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大民三終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24日,大連市信鴿協會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大連市信鴿協會申請再審稱,由于天氣異常未按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第5條規(guī)定放飛時間不晚于6點開籠,違反比賽規(guī)定,故裁決本次比賽無效,終止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執(zhí)行春季大獎賽第四條“獎金由該關上籠的參賽鴿均分(金足環(huán)除外)”之規(guī)定,由上籠鴿均分全部獎金。本次比賽執(zhí)行《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辦法中第10條規(guī)定“有效歸巢鴿舍不足10戶(不含十戶)成績取消,所有上龍鴿均分全部獎金”,參賽鴿均分當場獎金,均分700公里大獎賽獎金,指定鴿全部退款,薛海不應獨得全部獎金。信鴿運動屬于競技體育項目,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三條“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fā)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的規(guī)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因此,申請再審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請求再審本案。
            被申請人薛海稱,依據《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信鴿活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
            本院認為,2003年中國信鴿協會出臺《信鴿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信鴿運動是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開展的體育項目,屬于社會體育范疇。”該條規(guī)定對于信鴿活動屬于社會體育范疇明確具體,申請再審人信鴿協會稱信鴿活動屬于競技體育與該規(guī)定相悖,缺乏法律依據,故對此申請再審事由不予支持;關于信鴿協會稱比賽違反規(guī)定,結果無效的問題,本案中比賽時間推遲系因天氣原因,且信鴿協會方裁判人員在場進行監(jiān)督,對于整個比賽過程雙方均認可。信鴿協會以自己的行為修改了比賽規(guī)則,該規(guī)則對各方均有約束力,故對該申請再審事由不予支持;關于信鴿協會稱本次比賽執(zhí)行《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辦法中第10條規(guī)定“有效歸巢鴿不足10戶(不含十戶)成績取消”的問題,依據2010年春季五關比賽執(zhí)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規(guī)則),該條規(guī)定直接排除了《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春季五關特比賽規(guī)則》。因此,被申請人薛海賽鴿在比賽中的成績是合法的,故對該申請再審事由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再審人信鴿協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大連市信鴿協會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鄂  展
                     代理審判員    李  侃
                     代理審判員    劉  賓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于丹鳳
             此段中文字、標點符號恐有脫漏:關于信鴿協會稱本次比賽執(zhí)行《大連市信鴿協會2010年競賽規(guī)程》第四條辦法中第10條規(guī)定“有效歸巢鴿不足10戶(不含十戶)成績取消”的問題,依據2010年春季五關比賽執(zhí)行2009年5月27日制定的規(guī)則),
                      見“……規(guī)則”,而規(guī)則前之文字無這“” 括號。
          標簽: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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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鴿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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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31 11:24:19
          支持,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
              2011-07-30 11:29:38
          如果給鴿會理事們飛伯馬就不會打官司了,還有鴿會有“小”鴿友看不慣原告飛冠軍了
              2011-07-24 0:58:40
          協會強勢耍無奈, 會員被迫訴法院。 幸有法官主正義, 寒冬過去春來臨! 鴿協本是鴿友家, 行為規(guī)范最重要。 莫范紅眼冷人心, 放眼四海有乾坤!
              2011-07-24 0:01:43
          支持伯馬的產生,
              2011-07-23 19:19:51
          法官萬歲,公平公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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