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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首例:鴿友維權成功案例”再起爭端

          “國內首例:鴿友維權成功案例”再起爭端

          ——開發(fā)商不服丹東中法終審判決,上訴至遼寧省高法

           

          李國雙 /

          事件回放:

          張金龍師傅的鴿舍座落在丹東市振安區(qū)和經街4256-7號他岳母的住房上。從1976年開始飼養(yǎng)信鴿一直到2005年,近30年,從未間斷。先后引進多羽名血種鴿,舍內種賽鴿市值達200多萬元,使翔的信鴿在各種比賽中獲得獎項百余次。

          2005年,是張師傅賽鴿事業(yè)的轉折點——丹東方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鴿舍所在地取得了開發(fā)權,進行老城區(qū)改造,鴿子需要搬遷。

          張師傅在認真思考后,認為賽鴿搬遷會改變了賽鴿生活習性和生存環(huán)境,使得信鴿不能正常家飛和比賽,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達60余萬元。

          張師傅沒有選擇極端的方式去維權,而是理性的選擇了一條對老百姓來說,最艱難的一條道路——法律維權。

          精心準備之后,張師傅于20078月一紙訴狀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fā)商對鴿子搬遷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總計60萬元。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過審理,判開發(fā)商賠付原告張師傅鴿子搬遷補償款30萬元。最后原、被告經過協商達成協議,開發(fā)商用位于“橋南”的兩處90平方米的商品房抵做補償款。而張師傅保證在20071123日前將鴿舍搬離,開發(fā)商保證在20071230日前將符合國家規(guī)范的產權房交付給張師傅。

          之后張師傅按照約定將鴿子搬到了丹東市元寶區(qū)飼養(yǎng),接下來就等著開發(fā)商交鑰匙了。

          事情到此,應該圓滿結束了,法院判了,協議也簽了。但事情還遠遠沒有結束,做慣了霸王的開發(fā)商,不甘就此認輸,到了交房的日子,開發(fā)商使出了慣用的伎倆,找出各種理由百般推脫,就是不給張師傅鑰匙,而張師傅只能望“房”興嘆。在多次討要無果后。20088月張師傅再次走進了法院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約定支付兩套商品房。狗急跳墻的開發(fā)商像瘋狗一樣,竟然提出了反訴,稱張師傅不是被拆遷主體當事人,并以此為由,要求法院撤銷20071021日簽署搬遷安置協議。

          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08116日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雙方原被告當庭陳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丹東方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振安區(qū)經山街橋南商品房19號樓511室、512室房屋交付給原告楊學琴、張金龍。

          二、駁回被告丹東方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丹東市振安區(qū)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后,開發(fā)商不服判決上訴至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東市中級法院于2009212日做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拆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36日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丹東市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振安區(qū)經山街橋南商品房19號樓511室、512室房屋交付給申請執(zhí)行人楊學琴、張金龍,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至此,張金龍師傅終于得到了鴿子搬遷補償的兩套商品房,鴿友張金龍依法維權案例也就塵埃落定,畫上了圓滿了“句號”。

           

          329日,突然接到張金龍師傅打來的電話,開門見山地說:“開發(fā)商又把我告了”,我一愣,事件不已經了結了嗎?都終審了,怎么還告?

           “剛接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給我的應訴通知書。丹東市方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服丹東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院已受理,讓我準備應訴材料,并且于15日內將應訴材料送至省高法立案二庭”接著張師傅說。

          撂下電話,心情很是沉重,鴿友維權之路很難走啊。首先,賽鴿的價值無法正確評估。其次,目前沒有針對賽鴿搬遷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再次,即使得到法院裁決,但是執(zhí)行很難。

          4813時我趕到客運站去接他,并且陪同他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去送應訴材料。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座落在沈陽市沈河區(qū)惠工街132號。

          一幢方方正正、巍峨挺拔的大樓呈現在眼前,莊嚴肅穆的國徽高高地懸掛在建筑物頂層,大門口“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金字招牌下許多人拉著條幅靜坐示威,體現出極不和諧的一幕。

          最多的是一伙十多個人,他們拉著條幅,上寫“強烈要求省法院收回錯誤裁定”。另一伙5人扯著白布,赫然寫著“沈陽涉黑殺人案×××”幾個黑字,看到我在拍照,其中一人用手中的報紙擋住了臉。左側小門處有幾人圍著一個躺在地上打吊瓶的女子,她面黃肌瘦無精打采,地上放著面包和礦泉水,看來是要打持久戰(zhàn)了。省高法門前的警衛(wèi)面無表情的站在門前,看來對此已經見怪不怪了。

          我和張師傅上前向警衛(wèi)說明了來意,在他的指引下來到省高法的接待室。

          接待室里也不和諧,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躺在門口,手里拿著一根兩米來長鐵鍬把粗細的木棍,不時的揮舞,口中念念有詞,大意是不服高法的裁決。旁邊看起來是保安的人正在一旁勸解,做老人的思想工作,但老人怎么也不離開,依舊躺在那里,依舊不時的揮舞手中大棒……來辦事人則必須從老人身上邁過,方能入內。因為張師傅還要趕回丹東,沒辦法只好冒犯了,從老人身上邁過。

          上了7樓,找到了709室,將應訴材料交給了負責此案的趙法官,張師傅準備的應訴材料有《關于楊學琴、張金龍與丹東方齊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鴿子搬遷補償一案再審意見書》、《丹東市振安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振安民字二初字第00192號》、《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丹民一終字第26號》、《丹東市城建設委員會拆遷安置糾紛裁決書》、《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數份材料交給了法院。

          走的時候,那位老人依舊躺在那里,換成了一位阿姨在做老人的思想工作,老人則依舊執(zhí)著地躺在冰涼的地上,而我們和張師傅再次從老人身上跨過,看來法院應該多設幾扇門,也好方便出入。

          離開的時候,張師傅表示對打贏這場官司充滿了信心,同時,也對全國各地關心支持他的鴿友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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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3 13:02:33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對中級法院二審(終審)判決不服,當事人有權在二年內依法提出“再審”。本案開發(fā)商是依民訴法第178條規(guī)定提起“再審”的再審案件。而不是所謂的“上訴”案。
              2009-04-10 14:21:29
          遼寧鴿友想要房,數度官司愁斷腸,親朋好友來幫忙,為了好友得安康,一心要把奸商告,依法維權把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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